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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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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德市RF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杨某勇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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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案件要旨

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是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长期积累的特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实用性;企业对客户名单采取了适当、合理的保护措施。

基本案情

RF公司是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德市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汽车品牌长安福特下福特品牌,公司对所购车辆基本资料均登记在电脑中备查。杨某勇、陈锋、吴虎均为RF公司员工。

2010年12月30日,杨某勇并与RF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杨某勇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须保守RF公司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如违反此约定需支付RF公司违约金1000元,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吴虎、杨某勇分别于2012年9月21日、9月2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杨某勇、吴虎分别用手机群发短信:“尊敬的福特车主!长安福特4S店原技术主管杨主管及机电班组长陈师傅小吴等率众在高平头、武警医院旁的驰宇车业今天开业了!专业的技术及诊断设备,原厂零件保证!欢迎您的光临!常德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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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常民三初字第41号

福特交流群43087270专业技术人员在线解答!来店请致电本号!开业期间可免费清洗节气门”,所发短信人员有一半以上是RF公司客户。杨某勇、吴虎、陈锋2012年10月后在驰宇车业工作,每月工资为底薪加提成。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RF公司主张涉案商业秘密为客户信息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F公司的客户信息材料能否构成商业秘密,首先取决于此类经营信息是否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行业内一般人员能否普遍知悉。

RF公司经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在湖南省常德市销售汽车品牌长安福特下福特品牌,对常德区域内购买福特品牌车辆的客户信息资料掌握具有特定性,其在保养维修时,对购买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车牌号、送修人、联系方式、维修情况等特定经营信息编辑成特有的客户信息资料,其他不特定的任何人不付出时间、资金、劳动是不可能获知的,且RF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保密协议,明确了包括客户名单在内的商业秘密范围以及员工在职或离职时承担的保密责任,并限定了客户信息资料使用范围,达到了正常情况下防止信息泄露的合理措施要求,行业内一般人员不易于取得。而杨某勇、吴虎正是在RF公司工作期间取得了部分客户的联系方式,但不能证明系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且在离职后分别向这些客户群发短信,宣传三被告已从RF公司到驰宇车业工作,驰宇车业提供专业技术及设备,开业期间有优惠。杨某勇、吴虎利用取得的部分客户联系方式群发短信,为其所工作的驰宇车业带来了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也对RF公司产生了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导致RF公司部分客户流失,造成损失,两人也因在驰宇车业工作获得了收益,其非法使用客户联系方式与RF公司客户信息资料中大部分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之规定,杨某勇、吴虎侵犯了RF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杨某勇违反了《劳动合同书》第三十条的保密协议,违反了保密责任,对RF公司要求杨某勇、吴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陈锋实施了侵权行为,故RF公司请求陈锋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之规定,本案中RF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杨某勇、吴虎因侵权所获利润亦难以确定,法院依据杨某勇与RF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对违反保密协议后违约金数额的约定,考虑侵权行为与RF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市场、需求、二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杨某勇、吴虎共同赔偿RF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因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杨某勇、吴虎的侵权行为并未损害RF公司的人身权,故对RF公司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杨某勇、吴虎立即停止使用常德市RF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客户信息资料;

二、杨某勇、吴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常德市RF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专家点评

本案中,RF公司主张杨某勇、吴虎发送短信给包括该公司客户在内的不特定主体构成对其客户名单的侵害。那么,本案的焦点问题则在于,RF公司掌握的常德区域内购买福特品牌车辆的客户信息资料是否构成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呢?

客户名单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德市RF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杨某勇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1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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